●2023年7月17日,甘肃武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工程永丰路K0–120处施工现场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无人员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颜*作为总监理工程师,长期未到岗履职,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监理责任,被处以自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25日,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园)年产450万米PHC管桩生产线建设项目施工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3万元。张*宇作为总监理工程师,未履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职责,未按照相关规定、标准实施监理,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事故发生承担监理责任,被处以自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3日,由嘉峪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嘉峪关市迎宾路小学教学楼改扩建项目工程施工现场一名作业人员从模板支撑架坠落至楼层板面构造柱钢筋上,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刘*霞作为总监理工程师,未认真检查该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被处以自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原文如下
建督罚字〔2024〕56号
2023年7月17日,甘肃武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工程永丰路K0–120处施工现场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无人员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根据《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关于〈甘肃武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工程“7·1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凉政函〔2023〕190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长期未到岗履职,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监理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4〕20号),你于2024年4月2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6月4日
建督罚字〔2024〕57号
2022年11月25日,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园)年产450万米PHC管桩生产线建设项目施工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3万元。根据《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11·25”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酒政函〔2023〕28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履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职责,未按照相关规定、标准实施监理,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事故发生承担监理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4〕21号),你于2024年4月2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6月4日
建督罚字〔2024〕58号
2023年7月13日,由嘉峪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嘉峪关市迎宾路小学教学楼改扩建项目工程施工现场一名作业人员从模板支撑架坠落至楼层板面构造柱钢筋上,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根据《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嘉峪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7·13”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嘉政函〔2023〕89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认真检查该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4〕22号),你于2024年4月2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6月4日